說清楚
完整描述糾紛焦點和具體問題
行政許可程序的特別規定有: (1)特許程序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于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即《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2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 (2)認可程序 認可是行政機關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于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為從事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所必需的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即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3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 (3)核準程序 核準是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作出判斷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即《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4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比如,消防法規定的消防驗收、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動植物進出境檢疫等。 登記是行政機關確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的許可方式,即《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5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
行政服務事項主要是指行政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事項,如就業登記、企業登記、婚姻登記、養老、醫療、保險等事項。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審批的一種,是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申請從事某項事務或者獲取某種資格作出的允許或不允許的決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行政審批的一種,是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各級政府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進行的審核、批準、核準等。如投資審批、環境評價批準、企業改制方案批準等。
行政許可審批與非行政許可審批都屬于行政審批,都屬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一種具體行為。兩者區別是:行政許可的設定有嚴格的規定,執行也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來執行;非行政許可審批設定比較寬泛,對數量有限制。國務院正在陸續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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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01: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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