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清楚
完整描述糾紛焦點和具體問題
低價,是相對意義上的,但絕不是底價。一個樓盤從開發-銷售-售后,這個過程中是沒有絕對意義的低價。
預售相對于現房,買預售房的價格絕對會比現房的價格便宜;
開盤價與清盤價,開盤是的價格肯定是最優惠的,有人跟說清盤價不是很低,這話一聽好像是這么一會事,但是清盤時剩下的戶型和樓層肯定是其他挑剩下的,其價值決定了價格;
自己上門買房與通過渠道中介,上門客戶與轉介客,開發商那邊都是一視同仁,不會因為你是上門客或者轉介客留給格外的優惠或者折扣,開發商的所有優惠活動或者折扣都要思慮再三,隨意的調整價格可能會導致前面買的客戶,不要了早退定,后面的客戶又不要了,每次的價格變動都會巧立名目:開盤價,限時搶購價,清盤價,自己上門買房,由于不清楚項目情況,很容易因為銷售承諾的返幾年物業管理費,就匆匆下定,個人建議不找中介也要多找幾個買房了的朋友參考
低價是沒有底價的,備案價也不是底價,現在有部分項目為了資金回籠,以備案價7.9折出售,例如龍華的“79公館”
剛需的,自己手里有多少錢就買價值多少的,先上車,再補票,利用銀行杠桿,慢慢置換;
投資的,買地段好,配套好,項目價值高,不限售不限貸的公寓或者商鋪
有權撤銷。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碰到這樣的情況,比如對方欠了你好多錢,同時他名下有一棟房產,但是他以明顯低于市價的價格,半賣半送給了自己的親戚,然后說沒有錢還你,即使你勝訴了法院也沒辦法執行。
其實在法律上,這種情況是有辦法可以解決的。
首先,要界定清楚什么是“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根據合同法規定: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如果對方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了,你可以要求法院撤銷這個合同。一般來說,不止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且受讓人知道(即惡意串通,如果轉讓給親戚或者朋友可以適用),還有單方放棄到期債權和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都可以申請撤銷。但撤銷權的申請有時效限制,一般是從知道轉讓起一年,最長不超過行為發生起五年,過期可是要作廢的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 條規定,對于《合同法》第74 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 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 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74 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要依據《合同法》第74條行使撤銷權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債務人已經放棄了到期的債務不能償還,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可執行,沒有其他生意和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償還債務的。
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債務人以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財產,并且提供的市場價格對于出讓人和受讓人來說具有較強的說服力才行。
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債務人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利,受讓人知道債務人外面有債務沒有清償的情形。(比喻說,債務人出讓財產時產權上沒有抵押、擔保及查封哪你就無法證明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應該說要把這三個條件的證據拿出來,不是一般撤銷權人所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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